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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债权应需要哪些条件

何* 辽宁-铁岭 债务纠纷咨询 2022.07.04 04:05:02 497人阅读

执行到期债权应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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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到期债权需要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到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依法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胜诉判决;而债务人仍然拒不履行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2-07-04 04:07:02 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 ? ?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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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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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能否债务转让 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意见》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与《意见》的本意相违背,使被执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
首先就是人民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的工作应时刻贯穿“执法必严”的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
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这一程序,《意见》第300条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要向第三人发出何种通知,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为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为第三人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先,关于“代为履行通知书”,是擅自制造的一个术语,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而且,“代为履行”这一提法本身也不科学。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
其次,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只有向被执行人才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就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存有异议,人民应当对该异议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下达该通知书后,即可强制执行;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不能执行;对于双方没有结算的,要限期予以结算;对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执行人提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仍然予以执行,无疑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人民的职权。况且,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时人民予以审查,对异议不成立的,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予以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关于债权虽已到期,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而不能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提讼,因为诉权是每一个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该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提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都不能干涉。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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