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条是关于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年限和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应符合的法定情形的规定。为了应对可能的突发状况,保障公司正常的 运营,保护股东的利益,可以在定期之外的时间段内,因为法定情形的出 现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法定情形下都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讨解决 —些关系公司发展,股东切身利益的事项。以上是关于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必要环节的相关内容,合理参考。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因此母公司不一定是子公司的大股东,可能基于控制协议设立子公司。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的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有关分配事项: 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
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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