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1、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应为: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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