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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幼儿园老师,在工作时间里,两个孩子抢东西哭了一位小朋友。我去抱她结果意外导致小朋友骨折,现在孩子家长告我涉嫌殴打他人罪!我想了解一下?

ask****945 河北-衡水 学校侵权咨询 2022.07.01 22:09:36 367人阅读

你好我是一名幼儿园老师,在工作时间里,两个孩子抢东西哭了一位小朋友。我去抱她结果意外导致小朋友骨折,现在孩子家长告我涉嫌殴打他人罪!我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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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清楚了,及时看病

2022-07-01 22:16:26 回复


1、幼儿园的小朋友一般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所实施行为的后果所面临的危险,以及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毫无认知与辨识能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其排除及认知日常生活之中所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因素。
3、当未成年人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将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儿送至幼儿园后,对于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义务就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义务人身上转移至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护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帮助其排除日常在园活动期间的危险因素及危险源,纠正或制止其危险行为,保护其人身安全。
4、根据问题描述,幼儿的损害发生地点应当位于幼儿园的责任范围区域之内,且应当系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相关帮助未成年热排除危险因素纠正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幼儿园方面应当承担与其未尽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5、关于幼儿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的合理费用。幼儿园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给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条、14条、16条、18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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