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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还要缴纳?

ask****275 江苏-镇江 物业纠纷咨询 2022.07.01 20:09:38 312人阅读

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还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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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20:10:28 回复

关于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我的回答如下: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因此,超过诉讼时效,债权本身存在,但丧失了胜诉权!案例参考:1998年,杨某在北京丰台区购得一处住宅,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杨某在交纳了1998年7月至199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电费后,不再交纳任何费用。去年7月21日,该物业公司诉至丰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给付2000年至200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取暖费。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给付物业公司2000年至200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取暖费,并用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宣判后,物业公司对滞纳金计算标准有异意,杨某也不服,双方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向原审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9年7月21日,而杨某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是从2000年1月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拖欠的采暖费分别是2000年至2009年。对于2009年6月30日前发生的费用应该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在得知自己的权利受侵害后的两年内必须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最后法院判决杨某只须支付2007年以后的费用。

物业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的具体内容如下: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分期履行定期物业费的合同中,在每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支付物业费,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也侵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债权,已经造成了债权被侵害的事实,应从此时开始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也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如果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必然会得出业主没有依约履行前几期的债务,并没有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费债权的结论。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当然,租金、物业费等定期金分期给付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颇多的法律问题,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确定起算日为“每一期物业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优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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