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具体来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具体来说就是,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婚前创作发表的作品,如果在婚后取得稿费,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婚后创作发表的作品,虽然尚未收到稿费,但该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即使它是在离婚后才实现,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离婚时尚未发表的作品,在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项的完整表述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限定的是收益的取得,而非投资行为,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不论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一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二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手。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只有男女双方依法具有夫妻关系,相互间才能产生相应的共同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应以夫妻人身关系的成立为依据,若婚姻关系消灭,则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即行终止。
1、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产生
2、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
1)离婚。(
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同时死亡。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分较为清楚。财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有权是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由于我国民法深受大陆法国家的影响,在传统上把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其中,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所以,我国民法下的财产权的涵盖范围自然十分广泛,它既包括无形财产,也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以经济为内容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投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依照法律规定,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则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个人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对于夫妻一方因个人财产所取得的收益的归属的直接的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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