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邢台法律咨询 > 邢台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 想了解一下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想了解一下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陈** 河北-邢台 抵押担保咨询 2022.07.01 13:10:32 370人阅读

想了解一下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邢台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邢台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2007年11月1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给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利率为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将该存单质押于银行处。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建材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还,款期届至,建材公司未还借款。经协商,银行与水泥公司经办人携前述存单至信托投资公司处办理支取手续,以归还建材公司借款本息。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对存单审查后,告知银行取款人将划款至其指定账户。此后,银行一直未收到该款,经与信托投奋公司交涉,得知该存款已被信托投资公司扣划,用于归还水泥公司所欠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银行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停止侵权,偿付贷款本息。
原告银行提出,我行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水泥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建材公司向我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实际将上述存单交付给我行保存。质押依法成立,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擅自将该存款扣划,侵犯了我行作为质权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提出,我公司扣划水泥公司的存款并非没有道理的。2007年10月2日,我公司与水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水泥公司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水泥公司将其存在我公司处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定期存单质押给我公司。后水泥公司因公司结算中心清理账务,需要借用存单,我公司同意后,水泥公司从我公司处借出其质押存单,并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存单为建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质押,此种再质押行为是无效行为,原告未取得质权,无权对存单主张权利。

2022-07-01 13:11:32 回复

对于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能取得质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案例
2007年11月1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给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年1 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利率为
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将该存单质押于银行处。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建材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还, 款期届至,建材公司未还借款。经协商,银行与水泥公司经办人携前述存单至信托投资公司处办理支取手续,以归还建材公司借款本息。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对存单审查后,告知银行取款人将划款至其指定账户。此后,银行一直未收到该款,经与信托投奋公司交涉,得知该存款已被信托投资公司扣划,用于归还水泥公司所欠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银行无奈之下,诉至,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停止侵权,偿付贷款本息。
[争议]
原告银行提出,我行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水泥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建材公司向我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实际将上述存单交付给我行保存。质押依法成立,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擅自将该存款扣划,侵犯了我行作为质权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提出,我公司扣划水泥公司的存款并非没有道理的。2007年10月2日,我公司与水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水泥公司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水泥公司将其存在我公司处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定期存单质押给我公司。后水泥公司因公司结算中心清理账务,需要借用存单,我公司同意后,水泥公司从我公司处借出其质押存单,并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存单为建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质押,此种再质押行为是无效行为,原告未取得质权,无权对存单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二、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四、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 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本案中,被告因自身过错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责任自负。被告与水泥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协议依法成立,被告作为质权人在取得水泥公司用于质押的存单后,又将该存单借给水泥公司使用,致使其丧失对存单的占有。原告依法取得质权,其权利应受保护。原告接受存单质押时对于该存单曾质押给被告不知情,其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而占有存单并无过错,其取得的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建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原告经与出质人水泥公司协商一致,有权以该存款单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案例
2007年11月1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贷款人民币80万元给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年1 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利率为
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将该存单质押于银行处。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建材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还, 款期届至,建材公司未还借款。经协商,银行与水泥公司经办人携前述存单至信托投资公司处办理支取手续,以归还建材公司借款本息。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对存单审查后,告知银行取款人将划款至其指定账户。此后,银行一直未收到该款,经与信托投奋公司交涉,得知该存款已被信托投资公司扣划,用于归还水泥公司所欠信托投资公司的借款。银行无奈之下,诉至,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停止侵权,偿付贷款本息。
[争议]
原告银行提出,我行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水泥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建材公司向我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实际将上述存单交付给我行保存。质押依法成立,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擅自将该存款扣划,侵犯了我行作为质权人的合法权利。
被告信托投资公司提出,我公司扣划水泥公司的存款并非没有道理的。2007年10月2日,我公司与水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水泥公司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水泥公司将其存在我公司处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定期存单质押给我公司。后水泥公司因公司结算中心清理账务,需要借用存单,我公司同意后,水泥公司从我公司处借出其质押存单,并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存单为建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质押,此种再质押行为是无效行为,原告未取得质权,无权对存单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二、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四、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 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本案中,被告因自身过错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责任自负。被告与水泥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协议依法成立,被告作为质权人在取得水泥公司用于质押的存单后,又将该存单借给水泥公司使用,致使其丧失对存单的占有。原告依法取得质权,其权利应受保护。原告接受存单质押时对于该存单曾质押给被告不知情,其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而占有存单并无过错,其取得的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建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原告经与出质人水泥公司协商一致,有权以该存款单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履约担保形式
30550人阅读

担保的形式有很多,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履约担保,那么履约担保形式有哪些种类,履约担保金额规定是多少,履约担保期限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呢,履约担保金是多少?希望这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质押
24848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抵押质押的相关知识,例如抵押质押优先权具体是如何表现的,那么抵押质押留置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分别表现在哪些方面,以及抵押质押的区别等,下面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供大家了解。

担保书的范文
10383人阅读

担保书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较为常见,例如交通事故担保书、欠款担保书等,那么 货款担保书,出国担保书应该怎么写,交通事故担保书范文有哪些内容呢,以及欠款担保书怎么写?希望这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6088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反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那么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抵押反担保是什么,财产反担保是什么,诉讼反担保是什么,以及担保和反担保是什么呢?快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法解释
26733人阅读

担保法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那么担保法最新规定有那些,担保法释义的具体解释是什么?担保法解释全文包括那些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解释,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