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购协议是由开发商事先拟好,在购房者有意购房时签订的协议。认购协议关于减轻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是格式条款。
2、开发商提供的预先拟定好的认购协议,为了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房屋交易而形成并使用,不允许购房者做任何修改,该认购协议属于格式条款。
3、认购协议是由开发商事先拟好,在购房者有意购房时签订的协议。认购协议关于减轻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是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开发商提供的预先拟定好的认购协议,为了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房屋交易而形成并使用,不允许购房者做任何修改,该认购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当然,并非所有的认购单都是格式条款, 如果没有事先拟定而是当场拟定,或者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是个别使用,或者事先拟定了但是签订时协商更改了,都不属于格式条款。
4、符合以下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提供格式条款方加重对方责任;提供格式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但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使格式条款存在上述的情形,但提供方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是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作出的,格式条款也是有效的。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对条款予以充分的了解,并确认能否接受。
加重购房者责任条款如果属于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另一方责任,那么是无效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加重购房者责任条款如果属于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另一方责任,那么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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