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犯罪不得继续适用缓刑,这种理解正确吗请看下文分析。实践中,有的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评价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综上,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应在适用缓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常开庭之后原告没到的话那么就会按照自动撤诉来处理了。也就是说如果再开庭之后原告迟迟未到的话法官就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具体原告迟到多久可以按撤诉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开庭原告迟到十分钟就按撤诉处理是有点过分了,原告人可以申诉。同时原告也可以再次,不需要等再过六个月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您好,针对您的开庭后可以撤诉吗?然后还能继续上诉吗?问题解答如下, 不需撤诉,只需在庭审时重新举证就可以。但如果当时没有新的证据的话,法庭会以证据不足而做出裁定的。如果换撤诉的话,在三个月内,是不会同意就同一诉讼标的再重新的。这个民诉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立法原意上,可以作如下判断:
1、当事人上诉后又撤诉,如果尚未过上诉期,原判决没有生效,应当视为未上诉,在上诉期内可以上诉;
2、当事人上诉后又撤诉的,如果已经过上诉期,原判决已经生效。不能再上诉。《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后对方撤诉的,原一审判决生效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对于生效的一审判决,可向申请再审,但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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