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但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如果案件的执行时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就不会存在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另外,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可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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