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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关于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董* 山西-忻州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2.06.30 14:02:29 479人阅读

你好请问一下关于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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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2022-06-30 14:04:29 回复

1、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4、需要注意的责任区分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无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其内部的责任份额划分上,都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主要是法律赋予环境污染责任的一种特殊的表现方式而已,这段属性主要表现在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责任区分这四个方面。每一个人都应当保护环境,这是作为我们中国公民的一个责任。

关于特殊工种,国家有两个相关的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特殊工种,分别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训练考核管理限定》】
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发生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训练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换,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意外,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根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置意见》】(1978年7月11日)】
第六条限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有下列要求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项解决: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是事实上工作年限。但是,在计量持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2年零三个月计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2年零六个月计量。时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能够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解决;常年寓居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能够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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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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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由环境污染所产生的问题也比较多,大部分体现在侵权上面。下面,律图小编围绕环境污染为您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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