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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故意造成女儿脖子留下淤青,怎么处理和追偿?谢谢?

ask****278 山东-聊城 学校侵权咨询 2022.06.30 12:55:09 498人阅读

幼儿园老师故意造成女儿脖子留下淤青,怎么处理和追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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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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