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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退耕还林的林地还可以转让吗

李* 安徽-宣城 土地承包咨询 2022.06.30 07:00:49 337人阅读

请问退耕还林的林地还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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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不违法,但是不能更改土地的用途。
退耕还林地应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退耕农户享有退耕还林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可以转让经营权。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2022-06-30 07:01: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退耕还林的林地还可以转让吗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流转不违法,但是不能更改土地的用途。退耕还林地应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退耕农户享有退耕还林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可以转让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十八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四川省林地流转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十条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您好,关于农村退耕还林的林地还能转让给他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流转不违法,但是不能更改土地的用途退耕还林地应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退耕农户享有退耕还林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可以转让经营权相关知识: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四川省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权属清楚的可以流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得流转;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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