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名义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当中,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名义股东一般直接推定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身份地位,但上面提到的实际出资人因事实参与公司管理被视为股东的情况除外。名义股东从公司获得相关权益承担相关责任后再最终根据代持股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实际出资人清理结算。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合同来确认,除非涉及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承认其合法权益。相对于公司,法律保护公司,实际出资人主张成为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办理。相对于第三人,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第三人按善意取得处理,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隐名股东不得直接享有合法权利,但是需要负责出资。涉及名义股东转让变更等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可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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