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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应该由谁抚养

黄** 黑龙江-大庆 子女抚养咨询 2022.06.29 14:09:43 406人阅读

我想咨询一下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应该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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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
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2022-06-29 14:11: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
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㈣、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五、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养父母离婚时候,双方都同意收养的,参照第三点,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六、(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⒈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⒉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⒊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养父母死亡,养子女的一般由如下人员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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