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属于法律问题,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会保障部门了解情况。如果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好评!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的回答为1、工伤医疗待遇申请单位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与复印件2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属于门诊治疗的报送:病历原件及复印件、门诊费用原始凭证(通过公检法赔偿的可用复印件,须加盖公检法公章)、药品和诊疗项目清单原件,检查报告原件;
(4)属于住院治疗的报送:住院费用原始凭证(通过公检法赔偿的可用复印件,须加盖公检法公章),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复印件、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的原件;
(5)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跨地区转诊转院的,应事先办理转院申请,经市社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前往。
根据《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作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作出纳税调整。所以取消审批程序后,企业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效地证明材料。通过上面关于债权核销后的转让中的债权核销是什么意思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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