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规定: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10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5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10条,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烟草专卖品携带证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还规定:属以上情形的,收购价格按该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首先我们应该先判断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相关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非新办公司需要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存折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房屋证明(房产证或者租凭协议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证明材料)。
2、新办公司需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新办零售类需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如需申请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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