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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冤假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杨** 湖南-衡阳 刑事赔偿咨询 2017.08.31 11:28:10 98人阅读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历史冤假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因为他现在需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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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也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也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 到时间点 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到时间点,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2017-08-31 11:3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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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冤假国家赔偿标准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2017-08-31 11:29:1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有吸毒史的公民不在禁止出境的范围内,是可以出国的,但是否能成功出国,还需要入境边防检查并符合其相关规定条件。  可以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注意: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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