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涵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其某种行政政策的考虑和需要。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因而不宜对其主观罪过过于苟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处理。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这是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说,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的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一、民间艺术再创作仍受法律保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作品,这是利用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进行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商号搭便车被判变更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造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重庆名酒“诗仙太白”遭遇“克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造成了市场混淆,有违诚实信用,依法应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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