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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建议家属可以接回家,如果家属要求出院,是否会对赔偿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死亡结果造成影响?

ask****133 安徽-淮南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2.06.07 15:30:39 490人阅读

你好,交通事故导致脑死亡,完全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基本生命体征,医生告知已无挽救可能,并建议家属可以接回家。如果家属要求出院,是否会对赔偿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死亡结果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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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5117条

家属要求出院和医生建议出院区别很大,你们出院之前会签署一系列手续,看清楚

2022-06-07 15:4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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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278153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0943条

有医院出院证明,已经脑死亡,出院回家,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影响不大。

2022-06-08 21:2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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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543496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淮南 咨询解答:9530条

不影响

2022-06-07 18:06:44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1136条

你好,一般是不影响的

2022-06-07 15:42:03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2723条

可在死亡后要求尸检

2022-06-07 15:41:11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67条

只要是死亡因交通事故导致,不影响赔付结果

2022-06-07 15:3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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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543111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淮南 咨询解答:22477条

影响不大,最终以死因鉴定为准。《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前,双方可以协商赔偿。

2022-06-07 15:35:16 回复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660条

你好事故发生多久了

2022-06-07 15:32:10 回复
地区:安徽-阜阳 咨询解答:16844条

您好,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的

2022-06-07 15:3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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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560781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12411条

一般不会

2022-06-07 15:3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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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首先,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性。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部分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 另外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的,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首先,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性。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部分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 另外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的,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首先,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性。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部分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 另外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制裁措施,这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的,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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