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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20万的支付令的费用是多少?

ask****316 宁夏-银川 判决执行咨询 2022.06.07 14:10:16 482人阅读

请问申请20万的支付令的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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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宁夏-银川 咨询解答:1394条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的受理费为4300,申请支付令的费用为1434元。

2022-06-07 14:23:4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支付令有哪些程序 一、由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9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 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发出支付令。 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2、请求内容的审查。 3、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4、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的审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执行阶段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
判决生效后,对方不依照判决内容主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会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有存款的可以划扣。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房产,车辆情况等以便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
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执行的,也可以由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下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25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支付令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撤销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可以撤回申请。 支付令可撤销的客观性 (一)保护性要求 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督促程序虽然不是诉讼程序但它仍然是解决单纯、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程序和方式。因此,它当然必须贯彻“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民事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对于债务人而言,督促程序已经为其设定了保护自己权益的程序和权益保护方式,即在法定期间的异议权。债务人的异议能使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自行失效,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是,如果因种种原因债务人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异议权而支付令又确有错误的,债务人应当提供证据如实向反映情况,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如通过,则支付令即应撤销。对债权人而言,也有可能在申请支付令后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充分、完全的保护。如对同一债权尚有其他损失未被计人、被申请债权本来有担保或抵押而未能同时受到主张、对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后又发现新的事实等,为了使申请人能再行通过其他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则应当允许撤销支付令。 (二)条件性要求 即适用督促程序的特定条件之要求。督促程序的适用,支付令的产生,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既使支付令已发出或生效,亦存在可撤销之客观性。这些条件有:债权债务关系主体特定、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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