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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护士有资格给病人打麻药吗?

ask****532 山西-晋中 社保纠纷咨询 2022.05.28 15:29:39 419人阅读

我想问下护士有资格给病人打麻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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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随着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已经出台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劳动者从自身角度考虑,还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离职或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的范围是: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应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内容繁多,作为劳动者不可能也没必要一一阅读和领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离职或者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薪资支付是否足额支付薪资待遇。
2.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合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及培训协议和竞业协议。
3.离职形式,是自愿离职还是辞退还是开除、退休等等。
4.离职一系列合法程序办完,工作交接完毕,才算一次完美完整的离职。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打辞职报告单位批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既然问题是保护自己利益,还需注意以下延伸层面,就是以免发生纠纷时的关键点,单位是否合法操作:
3.社会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社会保险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实行的法定保险制度。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为其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工资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条件,而人事档案却不是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试用期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是先签订试用期合同,经试用合格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此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并非可随意约定。倘若两者时间不匹配。发生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与经济补偿责任。所以,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另外,“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约定条款 目前,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法定条款比较多,而约定条款签订的质量有待于提高。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约定条款的事项主要有:试用期,商业秘密、竞争避止条款,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它事项。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与法定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者在处理约定条款时,切记!约定条款必须具体细化,便于操作,绝不能泛泛而谈。否则,则会埋下劳动争议的隐患,给劳动者本人心理上、物质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损害。
6.经济补偿金 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被裁减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诉讼时效 劳动者一定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去当地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由于许多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是积极协商、调解,而是互相推诿,少则三五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也解决不了问题。等劳动者意识到应寻求仲裁这一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却由于在诉讼时效内的不作为,丧失了应有的权利,合法权益虽然被侵害,但却得不到法律保护。n

输液本来就是护士的工作。自带药品说明是他找医生看过有相应的医嘱和处方的。但输液护士应该进行核对,及必要的过敏试验。如作到不算非法行医。一般包括这几种情况。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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