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车辆损坏,被保险人即使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保险公司也不予赔付。但是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具体理由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属于商业责任险,并不是强制险,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需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据《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四项规定: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该条约定表明驾驶人员饮酒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责任的。同时因为醉酒驾驶是国家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明显较弱,只要合同里有注明即可,故主张保险人未尽到告知义务抗辩基本不成立。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醉驾如果导致第三者产生损失,保险公可代为赔偿,保险人后续可向肇事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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