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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独生子家庭,孩子死亡了,想再收养一个,可以吗?

ask****046 四川-阿坝 收养赡养咨询 2022.05.24 13:56:03 435人阅读

我是独生子家庭,孩子死亡了,想再收养一个,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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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要满足收养条件: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2022-05-24 16:50:24 回复

可以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仅供参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是配偶死亡后所得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
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在伤残职工或军人生前发给的抚恤金,归伤残职工或伤残军人个人所有,属于其个合法财产。因而在其死亡后,依《继承法》,这些抚恤金在其死亡时剩余的部分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他们生前享有的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已因其死亡而丧失,不可作为遗产继承。
当职工因公死亡或军人牺牲或病故,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会按照相应的劳动保险法规及对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等,给该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给死者家属这些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死者生前对家属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义务,当其死亡后,国家或有关单位通过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对其家属予以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而这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的家属的,应由受抚恤的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至于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的丧葬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虽然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可按法定继承的办法,由法定继承人取得。

如果是配偶死亡后所得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
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对抚恤金如何分割,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在伤残职工或军人生前发给的抚恤金,归伤残职工或伤残军人个人所有,属于其个合法财产。因而在其死亡后,依《继承法》,这些抚恤金在其死亡时剩余的部分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他们生前享有的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已因其死亡而丧失,不可作为遗产继承。
当职工因公死亡或军人牺牲或病故,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会按照相应的劳动保险法规及对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等,给该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给死者家属这些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因为死者生前对家属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义务,当其死亡后,国家或有关单位通过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对其家属予以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而这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的家属的,应由受抚恤的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至于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付的丧葬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虽然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可按法定继承的办法,由法定继承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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