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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意外去世,妻子需要承担老公她不知情的债务吗?

ask****916 上海-黄浦区 债务纠纷咨询 2022.05.22 23:17:01 379人阅读

老公意外去世,妻子需要承担老公她不知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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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1572条

要看该债务的性质,来由。如果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通常来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配偶不具有偿还义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2022-05-23 00:16:43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6221条

仅仅是不知情的话,是不可以的,如果老公的债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经营,也属于共同外债

2022-05-23 08:53:19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6466条

借债的用途是什么呢?

2022-05-23 06:2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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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027555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21029条

要债权人举证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或者夫妻共同经营。

2022-05-22 23:30:02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7433条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我们擅长处理这类纠纷,成功办理多起同类案件,若需要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2022-05-23 09:16:12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34082条

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承担债务,如果债务金额超出遗产的,那不应当由你来承担。

2022-05-23 21:21:42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7928条

如果他的债务是为了家庭生活共同使用的应该承担,如果是赌博或者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可以不予承担。

2022-05-23 10:23:03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25506条

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我电话沟通。

2022-05-22 23:33:28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5779条

老公意外去世,妻子需要承担老公她不知情的债务,不一定的

2022-05-23 00:12:27 回复
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2576条

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方只在丈夫的遗产中有追偿权。

2022-05-22 23:5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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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老公意外去世,妻子需要承担老公她不知情的债务吗

2022-05-23 08:2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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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丈夫死亡,留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若为丈夫一方的债务,如果继承遗产,则需要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债务,超出部分不承担,不继承遗产就不用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区分情况:
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人未从担保行为中获得利益以此帮助家庭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区分情况:
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人未从担保行为中获得利益以此帮助家庭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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