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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一家超市,办营业执照了,超市不干了,营业执照没有注销,现在要注销,怎么注销呢?

ask****414 安徽-池州 工商税务咨询 2022.05.22 22:04:01 464人阅读

我开了一家超市,办营业执照了,超市不干了,营业执照没有注销,现在要注销,怎么注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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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池州 咨询解答:138条

直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去申请注销,注销前现要去税务,第一步税务清洁

2022-05-23 09:25:48 回复

【法律意见】 1、先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去你当初办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2、带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上写着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如果刻了公章,需要带上公章, 到当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地方,填写《注销申请表》,就能办妥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了。个体餐饮营业执照注销是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律意见】 1、先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去你当初办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2、带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上写着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如果刻了公章,需要带上公章, 到当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地方,填写《注销申请表》,就能办妥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了。个体餐饮营业执照注销是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律意见】 1、先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去你当初办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2、带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上写着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如果刻了公章,需要带上公章, 到当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地方,填写《注销申请表》,就能办妥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了。个体餐饮营业执照注销是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4、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5、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3、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4、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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