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调整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那么不同的关系设置有不同的权利义务。负有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该扶助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3、父母离婚时,不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4、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有这些都牵涉到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的问题。那么对方有义务支付而不支付,我们就可以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身份证、证明自己需要扶助而有义务扶助的人不扶助的证据材料,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申请立案。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在外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该到他经常居住地的区或者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审查提交的材料没有问题的话,会当场给予立案,诉讼程序就开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
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
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原则上应该退还彩礼。 同时,由于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双方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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