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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没有生产日期要怎么罚?

ask****481 广西-玉林 产品质量咨询 2022.05.19 11:07:58 483人阅读

化妆品没有生产日期要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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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的。必须要标注生产日期。《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0号令)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0号令)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号)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扩展资料:违反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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