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其
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其
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类方法一般少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具有的特点。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都是以有掩盖无,隐瞒真相可以附之于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同时就会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因此,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审核、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吴某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吴某的报案,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XX抓获的事实。
二、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工商银行黄埔堤角自助区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证明被告人XX以微信号“哑爸”为名,冒充吴某熟人“哑巴”的身份,以谈恋爱的方式获取其信任,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吴某钱财。
三、银行开户资料、银行账户流水、古田派出所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吴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XX、何某(已死亡)共计转款人民币658200元。
四、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刑事侦查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证据的搜查、扣押情况。
五、死亡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古田派出所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同案犯何卫民因死亡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水塔街派出所注销身份。
六、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XX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七、身份信息,证明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
八、被告人XX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被告人XX对伙同何某(已死亡)诈骗吴某人民币6582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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