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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提出来离婚,会不会对女方有什么伤害?

ask****483 山东-聊城 离婚咨询 2022.05.13 05:49:54 395人阅读

如果女方提出来离婚,会不会对女方有什么伤害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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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71212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20309条

不管是哪方提出离婚,夫妻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会只对一个方产生产生不利影响。在财产上,一般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利益;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可依法要求,法院会给出相应的处理办法。法律会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2022-05-13 06: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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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63509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聊城 咨询解答:7189条

你好,法律规定谁先起诉不影响判决的结果,你可以先起诉

2022-05-13 09:1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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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356554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聊城 咨询解答:784条

提出离婚没有什么影响的

2022-05-13 07:5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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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目前男方在婚姻中都有哪些过失?查收短信,添加好友查看朋友圈类似解答

2022-05-13 06:47:12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9465条

跟谁提出离婚没关系

2022-05-13 06:46:56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218条

离婚原因是什么?法律上没有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概念。如对方存在过错,可主张赔偿及适当多分共同财产。如需帮助可以联系,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针对性分析、建议和帮助。

2022-05-13 06:3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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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66116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德州 咨询解答:4453条

您好,理论上说谁提出离婚并不重要,重点谁是原告,举证责任和诉讼结果会直接关联。

2022-05-13 06:27:52 回复
查看其他2位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造成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但如果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等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关于这一点,婚姻法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出发点的。虽然笔者认为出现未导致离婚结果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但那是婚姻赔偿而不仅仅是本文所讨论的离婚赔偿,因而在此不做论述。
第三,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以至婚姻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备了所有离婚赔偿的条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赔偿。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应该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
总而言之,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且满足了上述要件是,法官才会认可该诉讼请求。

解答如下, 被害人可以对以下三类案件提起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人民才予处理的案件,它包括: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上述案件,由于与被害人切身利益相关,《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讼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放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所以,上述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提起自诉,由人民直接受理,不能由提起公诉。  
2、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案件性质、情节、危害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它包括: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讯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6)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规定赋予被害人对自己有一定证据证明的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而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又不予追究的行为以权,有利于改变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状况,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实际由公诉案件转化而来,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提起自诉,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的对某案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立案、不决定书等等。

你好,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二)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三)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期限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四)当事人的其它证件在检查登记后,应当场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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