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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向财务室申请了申请了9天学校财务室不退2000请问有2000的什么名额费吗?

ask****142 四川-广元 退款纠纷咨询 2022.04.29 09:17:29 484人阅读

我没参加单招和高考 报了个大学 他们学校招生办说要交2000的什么名额费 毕业证晚拿一年 然后现在我不上大学了 他们说退钱一直推到了现在 开始还说大学开学才能退。后来我问他能退了吗? 他说向财务室申请了 申请了9天学校财务室不退2000 请问有2000的什么名额费吗?就是针对没高考没单招的私立大学 还有这个2000最迟多久能退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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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假的,及时报警

2022-05-18 19:55:12 回复

破产实践中不中止民事执行程序的表现及危害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应当中止执行而执行法院不中止。执行法院为了达到不中止的目的,往往采取一些规避法律或钻法律空子的做法。其具体表现如下:
表现之
一:执行申请人明明,知道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还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并赶在破产法院采取措施之前。
表现之
二:执行申请人虽然在债务人破产之前申请法院执行,但在知道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后,仍不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也不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法院虽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就已开始执行,但在知道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情况下,仍不中止执行。
表现之
三:执行法院明明知道债务人就要进入破产程序,为了抓紧时间赶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执行完毕,不得不在执行环节上“偷工减料”。如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开拍卖的,执行法院故意不拍卖,而是直接变卖;法律规定只有经过评估后。才能拍卖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故意不评估,直接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法律规定只有无法拍卖或变卖的,才能以物抵债,执行法院故意不拍卖或变卖,直接以物抵债等。
表现之
四:执行法院在债务人已进入或将要进入破产程序情况下,知道债务人在其他单位有债权,便不问这一债权是否已到期,也不问被执行人是否有异议,便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表现之
五:执行法院虽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就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但在知道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后,仍不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并仍在背着破产法院秘密进行执行活动,如变卖、过户等。
表现之
六:执行法院为了赶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便不管被执行人财产能否兑现,突击下达一系列执行裁定,将债务人的财产直接抵债归执行申请人所有,并下达一系列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以造成执行完毕的假象。
表现之
七:执行法院在知道债务人将要破产的情况下,便不顾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的事实,借口债务人恶意逃避履行、隐匿财产等理由,提前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不提前执行,法院又受理了破产案件,债权人尚未到期的债权正好是不应执行的债权。但由于执行法院已提前执行,使得本应作为破产财产的财产,被执行法院执行给申请人。
凡此种种,都是破产实践中应当中止执行而又不中止的表现。如前所述,破产程序中的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制度,是基于破产债权人地位平’等,公平并按比例受偿和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设立的。破产实践中上述执行现象正好与破产程序中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制度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危害之
一:损害了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为了赶时间而不得不减少工作环节变价处理债务人财产,或简单作价直接抵债,大大降低了财产本身的价值,使执行申请人不仅得到了财产,而且在价格上占了大便宜,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至于应,中止执行而不中止给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更是不言而喻。
危害之
二:损害了人民法院依法执法的形象。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执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应当中止执行的理由出现时,不中止执行就不再是依法执行的行为了,这种继续执行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再是合法权益。虽然各个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忠实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但应当中止而不中止,或故意规避中止,结果导致各个法院为各自的执行申请人争抢财产,造成同一财产,多个法院执行的混乱局面,搞得产权管理部门无所适从。
危害之
三:损害了与债务人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来法律规定执行债务人在其他单位的债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这种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是不能执行的;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该债权有异议也不能执行。这两个条件主要是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着想的,如果不顾这些条件而乱执行,必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在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情况下,该债权就可以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追讨,追回的债权归入破产财产。执行法院不顾被执行人的异议,甚至故意不接受异议而固执地执行,如果该债权成立,受损害的是破产企业债权人,如果该债权不成立,受损害的是被执行人。
危害之
四:严重妨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并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一些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等,而又不解除查封、扣押,致使清算组无法接管。为避免破产财产流失,破产法院又不得不在其他法院已查封、扣押的基础上再次查封。可是按照法律规定,已被查封的财产,其他任何法院不得再查封,这又使破产法院无所适从。

拘留的前提是有违法行为,特别是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不是违法行为,不适用司法拘留。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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