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和公开进行不是一个意思。
仲裁庭开庭审理是在仲裁员主持下,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参加,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査处理的活动。
仲裁不公开是指仲裁过程中除相关人员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参加的仲裁。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活动整个过程中,除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以及有关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参加的仲裁。
因此,仲裁可以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仲裁不具有类似司法的公权力属性,其权利是当事人赋予的。相比于仲裁,作为国家公权力象征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是国家赋予的。公检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公权力的化身,其行使调查取证权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并且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机构,其履行调查取证权也是必须的。但根据契约理论,仲裁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自行决定仲裁的组织,选择仲裁员、仲裁的时间、地点、仲裁程序等,仲裁很明显是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构的属性的,因此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权能否得到案外人的认可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就排除了司法管辖。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你只能向仲裁庭提出申请由仲裁庭调查或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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