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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啊?

李** 安徽-蚌埠 刑事赔偿咨询 2017.08.23 09:20:44 12人阅读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然后知道了这个国家赔偿,想咨询一下执行回转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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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即第二章规定的行政赔偿、第三章规定的刑事赔偿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注:因本文仅讨论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的适用问题,故本文仅分析非刑事司法赔偿类型,其余两种国家赔偿类型从略)。在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界定上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权益范围。依照法律规定,目前国家赔偿的权益范围只是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其他权益不在国家赔偿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对于损害的赔偿仅限于财产的直接损害,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害,也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行为范围。通过分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我国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正面明确哪些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从反面排除哪些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以上就是执行回转国家赔偿的回答望采纳

2017-08-23 09:22:44 回复

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您好,关于执行回转不能怎样申请国家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情
2006年6月27日,伍芳(法定代理人为其母芦清)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要求卓荣(伍芳前夫)给付扶养费,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雁江区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并于次日冻结卓荣银行账户上存款1.3万元。该案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二审审理,判决卓荣给付伍芳扶养费11100元
一、二审诉讼费1850元由卓荣承担。后经伍芳申请执行,雁江区依法扣划卓荣的银行存款1.3万元。
卓荣不服
一、二审判决,向资阳中院申请再审。2008年12月22日,资阳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
一、二审判决,发回雁江区重新审理。2009年3月17日,雁江区以伍芳及其法定代理人芦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卓荣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伍芳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回转。雁江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熊芳(卓荣之母)以雁江区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裁定:对确认申请人熊芳提出的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不予确认。2010年4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裁定:驳回申诉,维持资阳市中级(2009)资赔确字第3号裁定。
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损失,系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执行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一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雁江区于同日作出保全裁定,次日对被告卓荣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限额冻结。熊芳二审期间向提出书面异议,声称卓荣账户上的存款系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交卓荣保管,该笔存款属于熊芳所有。熊芳以此为由申请确认雁江区执行行为违法。本案中,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即货币系特殊的种类物,谁占有即视为谁所有。而且,确认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所举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卓荣账户上的存款就是熊芳领取的抚恤金。即使卓荣账户上的存款来源于熊芳领取的抚恤金,但鉴于货币的特殊性,且我国银行储蓄账户实行实名制,熊芳与其子卓荣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另行解决。因此,雁江区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存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依据被撤销后,依法应当适用修订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原被执行人卓荣向雁江区申请执行回转。但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因原申请执行人伍芳经济非常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回转不能完成。如果本案执行回转顺利,将原扣划的1.3万元执行回转给卓荣,那么,熊芳所提出的“执行案外人财产”问题也就解决了。在本案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的情况下,卓荣及其家人必定会蒙受经济损失,但该损失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正如判决胜诉后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一样。执行无违法执行情形的,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财产执行不能回转的当事人人性关怀
本案无论在诉讼保全中,还是在执行程序中,均无违法之处。但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不能完成确实给原被执行人卓荣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卓荣及其家人生活也比较困难。雁江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卓荣救助6500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卓荣执行回转不能的“损失”,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已经得到一半的“弥补”,司法对当事人的人性关怀已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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