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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认定及民事诉讼

ask****025 四川-成都 行政诉讼咨询 2017.08.22 13:07:59 1027人阅读

是这样的,我同学被刘姓某人盗刷信用卡及小额贷款共11万元,后被我同学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名义报案,刘姓某人在被拘留前以各种名义骗走了我3万元,在派出所后他与他父亲联系,将他自己支付宝的资产转移,后来我同学的11万据警察的说法可能被定为诈骗罪而我的可能只是借贷现在,我能做哪些事情能挽回我的损失呢?他父亲和他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他父亲是否可以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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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只是借贷,那么出狱后起诉,他的父亲你是确实没办法起诉的。

2017-08-22 14:1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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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资产,可以申请撤销

2017-08-22 15:0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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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3367条

可以以民间借贷起诉。

2017-08-22 13:42:02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775条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2017-08-22 14:13:08 回复

对于诈骗案提起讼诉能民事讼诉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是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中叫“欺诈”。要看数额多少。2020以上的,可以以“诈骗”为由提起刑事诉讼。如果不够20
20,可以以“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受理。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问题就出在2020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诈骗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如,像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是指行为人先后实施了数个的诈骗行为,其行为方法分别符合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在认定这样的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各种诈骗方法的诈骗行为,首先分别以其对应的诈骗犯罪的起刑标准为基准,考察能否构成该对应的诈骗犯罪(包括普通诈骗犯罪和各种特殊诈骗犯罪);
(2)凡依照任何特殊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不得对行为人的各种特殊诈骗行为分别根据行为特征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而应当把这些诈骗行为作为有机整体看待,将这些无法认定为特殊诈骗犯罪的诈骗行为,连同本来以普通诈骗方法实施的诈骗行为,以刑法第206条为基准,进行罪与非罪的评判;构成犯罪的,依照普通诈骗犯罪定罪处罚。
当然,如果按照前述
(1)对有的诈骗行为已经认定了特殊诈骗犯罪的,须对行为人以普通诈骗犯罪和已经认定了的特殊诈骗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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