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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对我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在检查院又对我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请问合理吗?

ask****030 安徽-宣城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2.04.18 21:45:34 310人阅读

我是个个体经营户 ,2020年销售某厂家的大米被检测出镉超标,食药监局对我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在检查院又对我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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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宣城 咨询解答:243条

你作为产品销售方,是可以的,

2022-04-19 09:35:1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2331是国家食药监局在12月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此后,凡声称举报对象已致人死亡、涉及血液制品和疫苗等高风险产品、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投诉举报,须按重要投诉举报办理。
  办法规定,12331是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除电话外,单位、个人可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该机构要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明确,并属于本行政区管辖的,应予受理。全部办结的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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