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金华法律咨询 > 金华工伤纠纷法律咨询 > 深圳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具体是什么?

深圳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具体是什么?

向** 浙江-金华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8.21 18:02:07 538人阅读

我有一个叔叔在深圳打工,他是做建筑行业的,建筑行业危险系数高,风险大,我想了解一下最新的深圳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具体是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金华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金华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深圳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包括: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涵盖范围。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四)工伤保险优先原则。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参保缴费主体。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七)缴费办法及缴费比例。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八)工伤保险期限。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九)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十)规范分包合同关系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
  (十一)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
  (十二)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十三)工伤事故处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待遇计发基数的特别规定。由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建设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并无缴费工资,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因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按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十五)工伤保险期限结束后工伤事故处理的特殊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十六)违法分包转包及未参保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费率浮动。建筑施工企业再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参保情况公示。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样式,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2017-08-21 18:15:07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以下为深圳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施工承包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第十条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第十一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项目施工期变更或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项目施工期变更材料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备案,以确认或变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缴费的银行帐号;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第十九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业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规程和操作流程,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发生工伤情况档案。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或者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再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提取的工伤预防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该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样式,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08-21 18:04:07 回复

你好,可以委托我们帮你维权的。或者你们可以自己去劳动部门投诉举报

很高兴为您提供深圳市工伤平均工资2018年最新标准如下是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当问自己。《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
5051人阅读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操作不当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叫工伤,伤残是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那么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划分是怎样的,以及工伤鉴定伤残标准是怎样的呢?希望这些法律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标准
11065人阅读

劳动能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综合,劳动能力的分类也很多,今天为大家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有哪些,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以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
9315人阅读

在一些高危行业,工伤致死的事故也并不少见,那么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都有哪些最新规定呢,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内容有哪些,工伤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以及工地死亡事故赔偿细则等内容,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劳动保护法
211136人阅读

劳动保护法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劳动保护法的有关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劳动保护法全文是什么,劳动保护法最新内容是什么,劳动保护法关于孕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全文
15223人阅读

大多数人都需要工作来进步和生活,这就和劳动法有所关联,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劳动法全文的有关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内容尽在律图,请咨询本站合作律师,为您专业答疑解惑!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