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债权转让的结果,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仅是债权人的改变而已。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能超出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简单来说债权转让的后果有:
1、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受让人取得债权;
2、如果从权利非专属于债权人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到期债权保全被债权转让怎么办
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
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
一,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有关线索。人民须对提供的材料或线索加以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
二,人民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即可以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第三人协助将被执行人对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根据人民指定的数额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第
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人民指定的数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则人民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债务不须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对第三人主张该部分债权;
第
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提出违约责任等异议,则人民不须予以审查,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
第
五,如果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按人民的通知协助执行,人民则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该项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不必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强制执行数额的债务,并不应对第三人就该项被强制执行的债权再主张权利。
二、保全到期债权怎么进行
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得审理,如果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提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本身有执行案件,也就是曾经执行过,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被终结执行。那么债权人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不受两年强制执行的时效限制。因为执行已经启动,不再存在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新的债权人向执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和申请恢复执行即可解决。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转让债权的时候,从来没有依法申请执行过,那么肯定新的债权人要受两年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而且是从原债权人依法应当申请执行时起算。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