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填写说明,因为
第一季度亏损,
第一季度表中的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填写数据的,因为亏损,没有可弥补利润。如果
第二季度有盈利,并且第4行“利润总额”累计数为正数,也就是第一季度亏损与
第二季度盈利相抵后,仍有盈利,这个时候,按照第4行“利润总额”累计数,来填写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如果“利润总额”累计数小于以前年度亏损额,按照“利润总额”累计数填写,相当于第一、二季度实现盈利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如果“利润总额”累计数大于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后仍有盈利,则第9行“实际利润额”为正数,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的正确填报,反映了对税收政策是否正确理解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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