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规定的“主要赡养义务”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即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从《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的两个方面来判断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这个“主要”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得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丧偶儿媳、女婿要质变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离不开赡养行为的量变。而且在量变的过程中,被继承人无义务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创造让其尽孝道从而获得继承权的机会。也即让被继承人在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且有其他子女赡养的情况下,放弃这些优越的条件去接受本无继承权人的赡养,这与常情相悖,也与现实不符。所以,《继承法意见》规定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继承权应得到的“量”,即为老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劳务。而关于精神慰藉则无法从客观上予以考量的。所以《继承法意见》关于丧偶儿媳、女婿取得继承权的规定仍有其合理性。这种中国特色的继承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并不因社会的发展而滞后。对于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后段规定“继承人的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酌情分配给部分遗产。以上是对如何认定赡养人尽了赡养主要义务问题的解答
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且,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样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其父母都应是双方当然的义务。而且,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实践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不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不能以父母因客观原因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需负担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如果尽到了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媳妇要对公婆尽赡养义务这个说法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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