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租赁的概念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以口头或订阅局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旅馆业的客户出租和房屋场经营中的柜台出租不属于房屋租赁范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法》)对此概念作了细化,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即这几种行为也应按照房屋租赁关系进行管理。
2、房屋租赁的分类按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房屋租赁分为公有房屋的租赁和私有房屋的租贸。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国家,但在租赁关系中,国家并民事法律主体出现,而是采取授权的方式,由授权的单位具体管理。按照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管公房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管理。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指持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对于 持有共有权证书的私房主,只能称为共有权人,共有权人必须在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后方可将房屋出租。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商品价格居高不下的前提影响下,很多城市打工族选择了租房作为暂时的过度手段。不过也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租赁的,在实践中,有些可能产生争议的房屋最好还是不要急于承租下来。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 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因此,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租赁市场会随着经 济的发展而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的房屋租赁市场还远没有进入一个法律的市场,市场行为极不规范,一些违法现象还十分严重并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仍要加强房屋租赁市场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加强管理,使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规范化,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的同时,不仅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采取调解或仲裁的处理方法;更要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从而推动整个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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