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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误入电信诈骗,人被抓到拘留所了,可以找辩护律师吗?

ask****562 甘肃-平凉 网络诈骗纠纷咨询 2022.03.28 10:42:21 509人阅读

我弟弟误入电信诈骗,人被抓到拘留所了,可以找辩护律师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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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218条

被羁押多久了?涉及金额多少?是否有获利?建议委托律师早日介入,以便根据案件具体给予针对性分析、建议和帮助。

2022-03-28 11:19:23 回复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160384条

你好,可以

2022-03-28 11:2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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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169147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解答:66522条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2022-03-28 11:1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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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366572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重庆-渝中区 咨询解答:52333条

可以的

2022-03-28 11:1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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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947102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解答:96749条

你好,现住应该是在看守所把,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的

2022-03-28 11:07:29 回复
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解答:15434条

可以的,如需帮助请电联

2022-03-28 10:5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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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93369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甘肃-平凉 咨询解答:107条

是什么时候被拘留的,涉嫌什么罪名

2022-03-28 10:4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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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词的格式问题,没有固定要求,对于刑事辩护词他罪辩彼罪要有以下的内容:
一、关于案件事实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1.犯罪事实的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名);
2.构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罚,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
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规定有18个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盲人。《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形态方面
(5)预备犯。《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未遂犯。《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中止犯。《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方面
(8)从犯。《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1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罪行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他
(15)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6)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刑法》第10条,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情节:
(1)当庭自愿认罪。第七条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退赃、退赔。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第九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4)刑事和解。第十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前科。第十二条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6)犯罪对象。第十三条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灾害期间犯罪。第十四条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刑法分则中的量刑情节:
(1)特定条款罪行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分则中的加减法定刑的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起因、结果以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并力图说服法庭在对被告人具体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所在社区、单位的评价;
2、犯罪动机;
3、犯罪后的态度、表现;
4、犯罪的手段;
5、犯罪对象的情况;
6、犯罪时的社会环境、条件。
7、家庭基本情况
8、其他
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可以对辩护人对整个辩护过程的感想,案件的社会反响等内容进行一个描述,根据案情需要而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庆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人。在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并与被告人沟通,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
1、被告人庆某某并没有拦截被害人严某结婚车队。
首先,根据三名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严某、章某的陈述以及证人林某、白某等人的证词等,可以看出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均能证实结婚车队是由王某驾驶的昌河面包车逼停的,而不是被告人庆某某等人拦截而停,被告人庆某某等只是有招手动作,车队继续行驶。婚车被昌河面包车逼停后,被告人庆某某等人只是和其他人一起上前索要喜烟、喜糖,但此时结婚车队已处于被拦截状态;
其次,被告人庆某某等人与昌河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并没有将结婚车队拦截下来的共同意思联络,因此,结婚车队被昌河面包车逼停,不能视为由被告人庆某某等人的拦截行为所致。
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庆某某有砸婚车玻璃的行为。1)、从三被告人的供述来看,砸车的是另有其人,而不是被告人庆某某;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庆某某有砸婚车行为的是辨认笔录,但从辨认笔录来看,所有辨认人都是受害人严某婚车队伍的人,与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况且辨认笔录针对是谁用什么砸车的相关辨认内容不一致,存有疑点,主要表现为:在八份辨认笔录中只有四人辨认讲是被告人庆某某所为,但是用什么东西砸的,辨认人中有人讲是用石头砸的,有人讲是用砖头砸的,存有矛盾之处;在这八个辨认人中只有一位讲是被告人庆某某砸后挡风玻璃,但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属孤证;3)、坐在被砸婚车的新娘白某应该对谁砸车这一事实更为清楚,但是在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里并没有指明是被告人庆某某所为。综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确是证据确实充分,但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是被告人庆某某砸婚车玻璃这一唯一结论。
二、被告人庆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
1、被告人庆某某应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纵观本案,被告人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
首先,受害人与本案的其他被告发生冲突后,为了帮忙,被告人庆某某才加入进来;
其次,加入进来后,只有互殴行为,并没有纠集其他人加入进来,使事态扩大;再次,被告人也没有砸车行为,自始至终只参与了互殴。
2、被告人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庆某某归案事实来看,公诉机关出具了《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庆某某是被派出所从事发现场直接带回派出所进行一般性询问的,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庆某某未逃离现场,并且积极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其主动性、自主的性倾向性明显。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从被告人庆某某归案过程的主动性、自主性以及归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来看,被告人庆某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2)、2012年2月9日公安机关又以传唤的形式通知被告人庆某某到案接受询问,更加符合自动投案情形,因为传唤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当时也只是对庆某某做一般性询问,而不是讯问。被告人庆某某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1)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
其次,被告人传唤归案表明其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被告人自主选择性余地很大,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视为自动投案符合立法本意。
3)、无论被告人是在现场带离后于2012年2月6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还是在2012年2月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供述了所知的同案犯,因此,根据解释规定,被告人庆某某应具有自首法定情节。
4)、本案发生于2012年2月6日,公安机关开始是以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理的,在案发一年以后即2013年2月3日才开始以刑事案件对本案被告人庆某某进行讯问。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杨某
2、杨某1是在本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期间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公安机关认定他们为自首,那么被告人庆某某同样也是在此期间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却不认定其为自首,对被告人庆某某不公,也有违鼓励自首的原则。
三、被告人庆某某具有以下酌定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本案中,被告人庆某某
首先到案,到案后揭发了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犯罪事实,《根据最高院自首和立功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从本案发生的事实、情节看,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具有特殊性,在农村向结婚队伍索要喜烟、喜糖是农村的特定的风俗习惯,只不过在索要喜烟、喜糖的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才发生互殴等事实。这相对于其他的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寻求精神刺激,获得精神满足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次,双方发生互殴,受伤人员均为轻微伤;再次,婚车载新娘和新郎离开时,被告人方并没有纠缠和阻拦,使得婚礼还得以进行。请合议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悔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被告人庆某某案发前无前科,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受害人赔礼道歉、陪同修车,并愿意赔偿损失,悔罪态度明显。但由于受害人坚决要求赔偿15万元,因此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尽管如此,被告人直到现在仍愿意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
4、受害人方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被告人供述,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是,在讨要喜烟、喜糖过程中遭到受害人的辱骂。在农村对于这种索要喜烟、喜糖的风俗习惯应该理解,即使被告人方有稍许的过分行为,也不能辱骂;另一方面,在发生冲突后,受害人方明知被告人是在酒后的状态下,又陆续有多人参加斗殴,而不及时制止。如果受害人方能够更加理智、冷静的处理此事,本案也将不会发生。
综上所述,本案的发生具有特殊性,被告人具有自首法定情节,且属于从犯,并且具有多个酌定情节。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小,情节轻微,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建议合议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现在是否已经被拘留?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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