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是不停止强制执行,因为行政诉讼他指的是相对人不满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然后提出的诉讼,但是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就是错误的,所以是不能够停止强制执行的。
不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提出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要求停止行政执行:
被追责方认为有必要停止的;
原诉人以及厉害关系人要求停止的;
法院认为该行政执行有损原诉人经济利益的并且对损失难以弥补的以及有损国家利益以及形象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果被告或原诉人对停止或不停止行政执行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可诉的,如果是不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决定的,除了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之外,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仍旧不服的,行为人此时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的行政强制决定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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