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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变更诉讼主体主要是什么呢?大家知道吗?

刘** 山西-太原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8.17 14:35:55 2058人阅读

我有一些债权,最近就要进行处理了。那么大家知道债权转让变更诉讼主体主要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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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

2017-08-17 14:3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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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提供债权转让变更诉讼主体 :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 ,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2017-08-17 14:37:55 回复

1、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
2、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吸收合并过程中债权主体变更怎么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该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新的公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程序和条件 1、拟合并的双方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需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主管机关的批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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