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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标明还款,请问如果我现在要起诉他,欠条还有用吗?

遂* 辽宁-大连 债务纠纷咨询 2008.09.25 20:49:50 2336人阅读

各位律师
在06年的2月份朋友向我借了3万元钱并打了借条,借条上没有标明还款,请问如果我现在要起诉他,欠条还有用吗?能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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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5 00:00:0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更多人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倾向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但在诉讼中常常遇到有的当事人习惯将借款的支付方式写为现金支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此类借条,针对于大额借款,应当是有银行流水作为交付凭证的,而对于小额借贷,由法官对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当事人关系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一般小额的,有借条等书面证据即可。如果金额较大,且对方不认可,那么需要提供转账记录、取款记录等辅助证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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