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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别人高利息,还了一部分,但是他坚持必须一次性还完,没有非去我家还要打死我?

ask****922 广东-深圳 个人债务咨询 2022.01.20 12:10:47 414人阅读

欠别人高利息,还了一部分,但是他坚持必须一次性还完,没有非去我家还要打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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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53006条

你好,有身份信息的话可以起诉对方,以及是否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2022-01-20 12:20:56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30785条

您好,你这边是涉及高利贷吗?

2022-01-20 17:05:29 回复
咨询我
1587572757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佛山 咨询解答:116044条

您好,被威胁的,可以报警处理

2022-01-20 13:40:33 回复

结构和分布问题相互交织。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1.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长期性,人口数量、素质,呈现出复杂局面、战略性问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2.实践证明。3、开放、共享发展的现实需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国坚持不懈地推行计划生育,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总之、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世界人口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是我国实现创新、协调、绿色,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

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
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第
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第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是此项原则的法律依据。
  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要前后一致;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与相对人应受的处罚成比例;符合行政惯例等。程序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这一原则是通过回避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客观的制度实现的。
  相对人参与原则
  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关于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申辩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对人参与原则的集中体现。在当场处罚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中,相对人享有申辩的权利,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公正地裁决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该原则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表现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相对称,重者重罚,轻者轻罚,处罚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过轻则不能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过重则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正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这项原则,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的特色。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教育是处罚的基础和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和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
  
1、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2、如果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罚,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暂扣执照等,其他机关是否可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
  
3、至于是否可以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来说,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已经足以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机关不应再给予其他处罚。如果一个机关给予的处罚还不足以纠正违法行为,则其他机关可以再给予其他处罚。因此,其他机关决定给予的处罚应当是前一个机关无权给予的处罚,如果前一个机关有权给予的处罚而没有给予,说明该违法行为不必给予该种处罚,则其他机关不应给予此种处罚。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这一原则。罚款,是行政处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处罚措施,受到各级各类行政管理部门的青睐,但同时也产生了“乱罚款”等许多弊端。这些弊端的症结主要在于处罚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收受罚款机关之间无分工,集于一身,权钱一统。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从制度上堵塞了乱罚款的漏洞。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使行政处罚有效和使违法者受到惩处和教育,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处罚程序的设立应简单、迅速、及时,以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简易程序、时效制度和不停止执行制度来实现的。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如下:
1、法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定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依法、程序法、形式法等;
2、公正、公开的原则,正义是指税收行政处罚应当合法,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处罚决定应当以正当考虑为基础,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给予辩护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处罚程序;
3、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是指税收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
4、过罚相当原则,是指税收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等同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实施税收行政处罚,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
7、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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