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按规定,目前实行的是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超出时间应该按照加班计算,实行加班工资。
三、如果需要维权,必须有加班证明,最好附带打卡记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不定时工时制,月休6天,每天工作8小时决裂法。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工人劳动量的工作规则。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限定,参照准则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工人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能够经劳动部门准许,与劳动者商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并非固定的月休和每天固定的工作时间,且总的工作时间应当不超出每周40小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不定时工时制,月休6天,每天工作8小时决裂法劳动部《关于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公司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工人,能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不能按准则工作时间衡量的工人;
(二)公司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师傅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敏作业的工人;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人。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人,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限定,在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并充足听取工人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工人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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