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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

周* 新疆-和田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2.01.18 00:03:48 351人阅读

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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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您所提问题的解答是这样的:保险诈骗而言,虚构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就比较小。只有当行为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能认为保险活动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受侵害的危险性达到了紧迫程度。【法律依据】《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2022-01-18 00:04:48 回复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
第四项、
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
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等等。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骗取保险如何定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因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保险诈骗罪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可能还有受益人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情况算不上骗保,一般情况下只要积极退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会,如果保险公司提出退还保险金,而受益人迟迟不退,保险公司很可能,如果情节严重会判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如何侦查 (一)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 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 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 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 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 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 虚构保险标的价值。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 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 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 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 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 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 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 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病骗取保险金。 5)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虚构事实,并伪造证据。 6)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会赔偿的,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金是不能支付的。 7) 对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否真实的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来查明情况。通过同一条件下的反复试验,不仅可以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测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 8) 进行司法鉴定,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保险索赔中,索赔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侦查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对这些材料的真伪做出评判。 9) 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事实保险诈骗的起因、动机、目的,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等,以及作案详细经过几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温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 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供事实。 10)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发动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开辟线索来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实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调查的对象,例如医院、药店、,等。 (三) 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 1. 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在经济犯罪 中好的制度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内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理赔操作制度进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可能趁机进行的犯罪行为。 2. 对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根据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一般为保险关系人或当事人,通过对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调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进行骗保的行为。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同学等交往人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等参与共同骗保。 3. 对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对于证明文 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首先,应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要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保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对于单证的真伪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以及司计鉴定等来识别各种证明文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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