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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7条是否有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唐** 湖南-岳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2.01.16 00:38:58 486人阅读

刑法第137条是否有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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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刑法第137条是否有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向律图网律师继续咨询。

2022-01-16 00:39:58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词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第1款之限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典质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典质保证的,其他典质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受的保证职责。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典质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典质财产所保证的债权份额或者步骤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典质权人能够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典质权。典质人承受保证职责后,能够向债务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他典质人清偿其应当承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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