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建议
一,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前提下,如该员工所处工作岗位确实不允许其随意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拒绝其请假请求。如其执意坚持要请或者擅自旷工不来上班,一旦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建议
二,根据本律师多年人力资源法律实务处理经验,若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确实无法继续劳动,需要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亦可本着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要求其提供医院开据的证明,经其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可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只发放病假工资即可。
女职工提前请产假的,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女职工身体条件不允许继续参加工作的,根据病历资料,可以按病假处理,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
2.女职工身体条件允许而请假的,可以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
3.上述时间持续到产假时间后,自动转为产假时间,按国家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你这种情况, 如果你没有医院开的病假条,而请事假.公司是有权利不批的.并且,在公司未批准的情况下,你不来上班,是可以作为旷工处理的. 如果你有医院开的病假条,公司不批你假,或说你旷工就是公司违法.具体你可以咨询劳动局.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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