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销售数额是已销售数额3倍的标准仅适用于罪与非罪的认定,在确定其他量刑档次时应当适用与已销售数额相一致的标准。因为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必要在量刑档次上再次确定高于既遂的数额标准,否则难免会带来轻纵犯罪的负面效应。
对于未遂与既遂并存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不能仅以既遂部分或仅以未遂部分论处,简单地根据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来选择量刑幅度,也不能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累计相加,而应按照吸收犯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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